商品房在债务纠纷中常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债权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商品房。执行程序曾因故中止,恢复执行后是否仍可拍卖房产。下面小编将梳理商品房强制执行的条件与执恢阶段的法律程序。
商品房能否被强制执行,需结合房屋性质、产权状态及法律例外规定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这意味着,商品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该房屋超出生活必需范围,如面积过大、位置优越,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依法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此外,商品房存在共有产权,人民法院可依法查封共有份额,并在分割后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强制执行。
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根据抵押优先原则,抵押权人可优先申请强制执行,不受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的限制,但仍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
执恢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继续推进商品房拍卖程序,其合法性源于执行程序的连续性与法律对恢复执行的明确授权。
执恢即执行恢复,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原因中止执行后,因中止情形消失,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恢复后,原执行依据及执行措施继续有效。此前执行程序中已对商品房完成查封、评估等前置程序,执恢后无需重复办理,可直接依据原评估结果或根据市场变化重新评估后启动拍卖程序。
拍卖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拍卖前公告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性能、所在地等信息,保障潜在竞买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拍卖成交,买受人可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拍卖流拍,可依法降低保留价再次拍卖,或经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
需要注意的是,执恢后拍卖仍需遵循保留生活必需品等例外规定,商品房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唯一生活必需住房,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拍卖程序可能受到限制。
但可通过为被执行人保留五至八年租金等方式保障基本居住权后再行拍卖,确保债权人权益与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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