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六旬老人黄昏恋没结婚就过户房子的新闻引发热议。为了要回被亲戚借住的房产,和自己的黄昏恋人安度晚年,周阿姨以买卖的形式,将个人名下房产过户给了恋人钱大爷。结果,婚还没结,二人就产生嫌隙,周阿姨提起诉讼要讨回房子。下面小编为您解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婚姻登记即过户房产的,能否撤销需结合过户性质、行为目的及双方过错综合判断。
(一)基于赠与的过户
过户行为被认定为赠与,赠与人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司法实践中,赠与附有“缔结婚姻”等条件,而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主张撤销。
在本案中,周阿姨为与钱大爷缔结婚姻,将房产过户至对方名下,后因关系破裂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认为双方无真实买卖意思,真实目的为共同生活,最终判决房产归周阿姨所有,并由其承担过户税费。
(二)基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过户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目的为腾退房屋或规避债务,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周阿姨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表示,真实法律关系为赠与,故判决合同无效,房产返还。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因欺诈、胁迫等事由撤销合同,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重大误解,期限为九十日。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效力认定需结合行为性质、目的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及可撤销三种情形。
1. 有效合同
过户行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房产赠与目的为共同生活,并办理过户登记,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无效合同
合同因以下情形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双方无真实买卖或赠与意思,仅以过户形式达到其他目的(腾退房屋),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若过户行为损害子女或其他继承人权益,可能被认定无效。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为逃避债务而虚假过户,合同无效。
3. 可撤销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一方隐瞒已婚事实,诱使对方过户房产,受欺诈方可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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