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市场波动陷入破产是常见现象。破产清算作为法律赋予的债务清理机制,通过明确的赔偿顺序和债务处理规则,既保障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清算赔偿分为五大顺序,债务处理则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补偿金。
第二顺序: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款。
除职工个人账户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企业缴纳部分)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属于此顺序。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当前两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若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受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优先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和共益债务(如为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需优先清偿。
财产不足,按比例清偿;若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破产清算后,债务处理遵循“有限清偿、程序终结”原则。
清算组接管与财产清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管理人需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与确认。
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附条件。
管理人登记后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变价与分配。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执行。
分配时,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程序终结与责任限制。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提交报告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后注销企业。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但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与债务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明确税款清偿顺序、限制股东责任边界,法律既维护了市场秩序,也为困境企业提供了退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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