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贺州一起为采光毒杀220年古樟树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犯罪嫌疑人曾某因嫌古树遮挡房屋采光,多次向树根灌注剧毒农药环嗪酮,企图通过毒杀根系让古树自然死亡。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相关细节。
曾某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该罪的保护对象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列明的植物、古树名木及省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的保护物种。
本案中,被毒害的古樟树树龄达220年,属于典型的古树名木,其生态价值、历史价值及文化价值均受法律严格保护。
从客观行为看,曾某通过线下农资店、线上电商平台购买“环嗪酮”(俗称“大树死”“烂根王”),并分多次将毒药灌注至古树根部的透水排气孔,属于“非法毁坏”行为。
主观方面,其明知古树受法律保护,仍因个人采光需求实施投毒,具有直接故意。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毁坏致古树死亡的,直接构成犯罪,无需以“数量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为前提。
此外,古树名木的保护具有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古树名木无论是否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均属于本罪保护范围。
曾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古树的生理机能,更导致其濒临死亡,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制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为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植物的保护级别、立木蓄积、株数及生态损害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定罪标准。
非法采伐一级保护植物1株或立木蓄积1立方米、二级保护植物2株或2立方米,即构成犯罪;非法毁坏致一级保护植物死亡3株、二级保护植物死亡5株的,属于“情节严重”。
对于古树名木,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采伐树龄300年以上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直接适用本罪定罪处罚”,而树龄220年的古树虽未达300年标准,但其生态价值与历史意义仍属重大,司法机关可结合毁坏手段、后果严重性等情节,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在曾某案中,其采用多次投毒的方式毁坏古树,导致古树濒临死亡,生态服务功能严重受损,且古树作为城市地标承载着集体记忆,社会影响恶劣。法院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曾某还需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估费用及补救成本等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可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等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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