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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房产证是谁的名?

时间:2026-01-03 09:45:11 浏览: 分类:房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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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形式,其产权归属与过户流程直接关系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拆迁协议更名后房产证登记主体、协议能否直接过户等问题常引发争议。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房产证是谁的名?

  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后,房产证登记名字需以更名程序的合法性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合法更名情形下的产权登记

  若拆迁协议更名手续符合法定程序,房产证将登记为更名后的主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需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安置房更名通常涉及两类情形:

  (1) 被拆迁人因继承、离婚等法定事由变更协议主体,需提供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房产证登记为新权利人;

  (2) 被拆迁人将安置房权益转让给第三人,需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经拆迁方同意后办理更名手续,此时房产证登记为受让人。

  2. 非法更名情形下的产权争议

  更名程序存在瑕疵,如未经所有权益人同意、伪造证明材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篡改协议,房产证登记可能被撤销或不予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更名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判决恢复原产权登记状态。

安置房拆迁协议可以直接过户吗?

  安置房拆迁协议本身不能直接过户,其性质与过户条件需从以下层面分析:

  1. 协议性质与过户限制

  拆迁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的债权合同,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仅约束协议双方,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因此,仅凭拆迁协议无法完成过户,需以房产证为物权凭证。实践中,部分地区允许在协议签订后、房产证办理前进行“协议更名”,但此操作仅变更协议主体,不涉及产权转移,且需满足严格条件。

  2. 合法过户的必备条件

  安置房过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房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房屋所有权登记是过户的前提;

  (2) 补缴土地出让金。部分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需转为出让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过户;

  (3) 符合地方政策限制。某市规定安置房需居住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期限的,即使取得房产证也无法过户。

  过户流程通常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提交身份证、房产证、拆迁协议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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