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手机普及,校园内学生使用手机引发的管理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学校以维护教学秩序为由制定没收手机的规定,但此类行为是否合法?若老师长期扣留手机不予归还,学生及家长又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14条及第267条,手机作为学生的合法动产,其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除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均无权侵占、扣留或破坏私人财产。
尽管《教育法》第29条赋予学校“维护教学秩序”的管理权,但这一权力需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不能突破《民法典》对财产权的保护。
法院明确区分“暂时代管”与“非法没收”:若老师因课堂纪律需要临时收走手机,并在课后或放学后及时归还,属于合理管理范畴;但若以“期末归还”“充公”等理由长期扣留,则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制定的“没收手机”内部规定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
《教师法》第7条明确教师职责为“教书育人”,未赋予其“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更强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财产权”。
即便学校以“校规”名义制定没收条款,该条款因与法律冲突而自始无效,学生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返还手机。
遭遇老师长期扣留手机,学生及家长可按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1、友好协商:学生应主动与老师沟通,承认使用手机的不当性,同时强调手机对联系家人、查阅学习资料等必要性,请求在合理期限内归还。
2、寻求校方介入:若协商无果,可向班主任、德育处或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引用《民法典》第267条,要求学校督促教师履行返还义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协调解决内部管理纠纷。
3、向教育部门投诉:若校方推诿,可向当地教育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附上手机购买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教育局有权依据《教育法》第72条,对学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4、法律诉讼:在上述途径均无效时,学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手机并索赔损失。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238条,判决侵权方赔偿财产贬值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学校对学生手机的管理需在“维护教学秩序”与“保护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法律从未禁止学校对课堂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明确禁止以“没收”名义长期侵占学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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