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多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和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在理解和应用这一概念时,需要充分考虑其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共同侵权”的相关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这一概念在2024年依然适用,其构成要件包括:
加害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数: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过程中的媒介,那么一个加害人与该媒介叠加构成的复数性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权人。
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要求侵权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就必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因此,各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这种情形应按共同侵权行为对待。
致害结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多因多果)的重要标准。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统一性,可以从受害人的主体同一性、受害权利性质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独立的意义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性: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的归责条件和基础。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在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共同侵权的情形时,应当以更加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来判断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此外,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包括:
连带责任: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加害人之间的追偿:在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清偿了全部赔偿债务后,共同加害人之间还可以进行追偿,即支付了赔偿金的加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所有参与共同侵权行为的人必须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且赔偿的数额应当等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其他行为人将承担剩余的部分。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处罚通常是采取连带的赔偿责任方式,这种处罚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或者裁决。它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罚款或其他惩罚措施,而是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判定赔偿的数额和责任分配。
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体现,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教唆、帮助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教唆、帮助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共同侵权”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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