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一对夫妻在租房期间因生育子女被要求强制搬离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平台方以居住人数超限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租客则认为新生儿属于法定抚养对象不应受限。下面小编将从违约构成要件、争议解决路径等维度展开分析,为同类纠纷提供法律指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存在有效合同”“违反合同义务”“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三要素。
1. 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中“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条款系平台单方拟定且未对“抚养关系”作出例外约定,则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广州2019年《住房租赁标准》明确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且“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受人数限制”,新生儿作为法定被抚养人其居住需求应受法律保护。
实际居住面积达标且未对公共区域造成实质影响,则平台主张的“超员居住”缺乏事实依据。
2. 违约行为
平台虽主张租客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需证明存在“房屋损坏无法居住”“拖欠租金超过15日”等法定解除事由。
租客按时支付租金且未实施破坏性行为,仅因家庭结构变化被要求搬离,则平台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不得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规定。
3. 免责事由
平台以“影响其他租客”为由解除合同,需证明租客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噪音检测报告、邻居书面证言等证据,平台仅以主观判断主张解除合同,则难以满足“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明标准。
租客能证明已采取降噪措施且未收到其他租客投诉,则平台解除合同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
1. 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仍有履行可能,且继续履行合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质量不符合约定,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责任。
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合同约定了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协商解决
违约方与非违约方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数额等进行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解决纠纷。
3. 诉讼或仲裁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非违约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责任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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