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公司以私自不加班为由对员工罚款100元并记大过的处罚通告引发舆论热议。这一事件折射出企业用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两个争议焦点,公司能否以罚款形式强制员工加班?员工面对强制加班要求时是否享有拒绝权?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对拒绝加班的员工处以罚款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公司以“未加班”为由罚款,实质是变相克扣工资,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
加班需以协商一致为前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意味着,员工有权拒绝超出法定时长的加班要求,公司不得因此实施处罚。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某公司“员工拒加班罚款100元”事件公开回应称,罚款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公司以罚款、记过等手段变相强制加班,员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追偿被克扣的工资。
在非法定特殊情形下,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加班要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单方面强制要求。员工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安排享有拒绝权,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实施处罚。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等情形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
但此类情形需满足“紧急必要性”和“最小侵害性”原则,且公司仍需支付加班费。
公司违法强制加班需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公司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及罚款等处罚。
员工在拒绝违法加班要求时,应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加班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中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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