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发现条款存在瑕疵或争议,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常因对合同性质、效力及争议解决机制认知不足,陷入被动维权困境。本文将从合同瑕疵的救济路径与合同签订地管辖权的认定规则两个维度展开分析,为当事人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合同条款存在表述模糊、约定缺失等非根本性瑕疵,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补充协议需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撤销权行使需满足撤销事由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且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
合同问题不影响主要目的实现,守约方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就因问题导致的损失主张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合同签订地可作为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未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则适用法定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争议,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将审查协议管辖的合法性及法定管辖的适用性,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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