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母亲去世,婚生子起诉继子要求继承全部财产会怎么判?

时间:2025-08-29 16:47:54 浏览: 分类: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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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结构多元化,继子女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纠纷频发。法律对非血缘亲属关系的界定,既需保障家庭成员基本权益,也需维护社会伦理秩序。下面小编将聚焦婚生子起诉继子继承财产与继子女赡养义务两大核心问题,解析法定继承规则与赡养义务的判定逻辑。

母亲去世,婚生子起诉继子要求继承全部财产会怎么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关键在于其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法律对扶养关系的认定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双向履行义务。

  继父母需对未成年继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继子女则需在继父母年老时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女成年后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亦未提供经济支持或生活照料,则视为未形成扶养关系。

  此时,继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遗产由婚生子女、配偶等法定继承人继承。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抚养教育投入、赡养行为履行等因素。继子女仅在未成年时短暂接受抚养,但成年后未尽赡养义务,法院通常判定其不构成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进行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

  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吗?

  继子女是否需赡养继父母,需分情形讨论:

  1. 继父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

  继父母在未成年继子女成长过程中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及教育投入,双方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此类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需在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等责任。

  2. 继父母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

  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亦未承担抚养责任,双方仅存在姻亲关系,不构成法律拟制血亲。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无法定赡养义务,但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不受限制。

  3.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收养关系

  继父母通过法定程序收养继子女,双方权利义务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继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但此类情形需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前提,仅共同生活或口头约定不构成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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