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发生一起两岁男童被熊孩子用灭火器直喷面部的恶性事件,引发社会对儿童安全、监护责任及公共设备管理的广泛讨论。涉事家长以灭火器未加装安全锁为由拒绝赔偿,甚至失联逃避责任。下面小编将从责任划分及处罚标准俩个维度,结合现行法律展开分析。
监护人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害儿童未满8岁,其家长需对灭火器喷射行为导致的健康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
监护人未尽到教育义务,可加重其责任比例。
场所管理人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灭火器存放位置未加装安全锁、未设置警示标识,或未定期检查设备状态,理发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可能因保管疏忽承担补充责任,但需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前提。
混合责任下的赔偿分担规则
法院认定监护人与管理人均存在过错时,可能按比例划分责任。
监护人承担70%责任,管理人承担30%责任,但受害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额赔偿,再由责任方内部追偿。
民事赔偿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造成残疾,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及康复费用。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
施害方为成年人且存在故意,可能构成《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为未成年人时,其监护人可能因“教育失职”被处以罚款或社区矫正。
2025年部分地区试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例》,对屡教不改的监护人可申请撤销监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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