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长春市二道区发生一起南航吉林分公司员工持械伤人后坠亡事件。31岁机长李某某因工作纠纷,在办公区扎伤两名同事后跳楼身亡,两名伤者经救治无生命危险。该事件引发公众对职场纠纷处理、劳动者权益保护及用人单位管理责任的广泛讨论。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故意伤害罪”的相关问题。
李某某虽已死亡,但其生前持械伤人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某因工作纠纷持械扎伤两名同事,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若伤者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则其行为已满足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尽管李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因其已死亡,刑事追责程序终止,但民事赔偿责任仍可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若南航在资质审查、心理疏导或纠纷处理中存在管理疏漏,可能需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用人单位在赔偿后可向其追偿。本案中,李某某因资质能力排查不合格与领导发生纠纷,若南航未履行资质审核的法定程序(如《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对驾驶员技能、知识的考核要求),或未建立有效的员工心理干预机制,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但若李某某的坠亡系其自主选择,且与南航的直接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三条: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需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证明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判断能力。
以上则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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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