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在车内调节座椅时,意外挤压致后排2岁弟弟窒息身亡。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家长以车辆设计缺陷为由起诉车企索赔20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诉求。下面小编详细分析家长责任及索赔依据,厘清监护义务与产品责任的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监护人负有“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家长未为2岁幼儿配备安全座椅,违反“未满4周岁儿童须使用安全座椅”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幼儿在无保护状态下暴露于风险中。
监护责任不仅限于静态保护,更需动态关注儿童行为。
家长放任5岁女童操作机械座椅,且在20分钟内未检查后排幼儿状态,属于“未及时排除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隐患”的失职行为。
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因疏忽导致儿童伤亡的,需承担主要责任。
儿童对机械装置的操作能力与风险认知极低,监护人应预见座椅调节可能引发的挤压、夹伤等危险。
家长未履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积极义务,其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缺陷需满足“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中,车辆座椅为手动调节,压力可控且符合国家标准,用户手册明确提示“儿童需使用保护装置”,车企已尽到合理危险告知义务。
法院认定座椅设计“未超出理性消费者预期的使用范畴”,不构成缺陷。
家长主张车企未设置“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及明显警示标识,但司法实践表明,警示义务以“防止合理使用场景下的危险”为限。
用户手册已用加粗字体警示“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且增设标识无法弥补监护缺位,故车企警示义务已履行完毕。
损害结果直接源于家长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操作座椅等监护失职行为,与车辆设计无法律关联。
法院明确指出:“警示不能替代监护,责任的边界止于理性预期”,家长试图通过转嫁责任规避自身过失,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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