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的特殊阶段,其期限与次数受司法体系严格限制。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二次延长试用期、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等操作,试图降低用工成本,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在首次试用期届满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口头通知等方式单方延长试用期,即使劳动者未明确反对,仍构成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法延长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式为: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例如,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履行6个月,则超期3个月的赔偿金为“转正后月工资×3”。
用人单位主张延长试用期系双方协商一致且未超过法定上限,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即使劳动者签署延长协议,若总期限超过法定标准(如三年期合同试用期超过6个月),仍属违法。
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中关于延长试用期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 违法辞退
用人单位在违法延长试用期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或未履行培训、调岗等法定程序,则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 合法辞退
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未通过技能考核、存在严重失职等),且录用条件已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则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但需注意,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如提前通知、听取劳动者申辩等)。
3. 混合情形
试用期延长本身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未超过法定上限(如三年期合同从3个月延长至5个月),但辞退理由不成立(如用人单位以“经营调整”为由裁员但未支付经济补偿),则辞退行为仍属违法,需按上述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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