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损害

4元肉末蒸蛋没有肉末,男子索赔500元有何法律依据?

时间:2025-07-24 15:36:54 浏览: 分类:消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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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肉末蒸蛋无肉末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消费者王某两次购买该菜品均未发现肉末,商家以菜名未必含肉末为由辩解,最终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支持消费者索赔诉求。此案引发社会对消费欺诈认定标准的广泛讨论。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层面解析该案的赔偿依据,并系统梳理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

4元肉末蒸蛋没有肉末,男子索赔500元有何法律依据?

  一、赔偿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按500元计算。

  1. 适用条件:消费者需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隐瞒真相),且因欺诈遭受损失。

  2. 本案应用:王某两次购买“肉末蒸蛋”共支付8元,三倍赔偿为24元,不足500元,故法院支持其索赔500元的请求。

  二、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1.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成分、功效等关键信息。商家将菜品命名为“肉末蒸蛋”,却未添加肉末,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成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商家以低价作为抗辩理由,但法律明确规定价格高低不能成为违背诚信的借口,因此法院未采纳商家辩解。

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经营者主观故意

  消费欺诈的构成需以经营者主观故意为前提。

  经营者需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成分(如成分缺失、功效夸大),仍通过命名、宣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

  商家将“肉末蒸蛋”作为菜品名称,却未添加肉末,且经消费者两次提醒后仍消极处理,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恶意。

  二、客观行为

  欺诈行为表现为积极作为(如虚假宣传)或消极不作为(如隐瞒关键信息)。

  1. 积极作为:商家通过广告、口头承诺等方式夸大商品功效,或虚构商品成分。

  2. 消极不作为:未在菜单或服务中明确说明商品的关键信息。菜品名称作为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商家通过命名暗示商品成分,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消极不作为的欺诈行为。

  三、消费者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消费者需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知。

  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预期应基于经营者的宣传或命名。本案中,王某作为老顾客,基于对“肉末蒸蛋”名称的合理期待购买菜品,却未获得预期商品,符合“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的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自愿购买,则不构成欺诈。

  四、因果关系

  欺诈行为与消费者决策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消费者的错误认识需直接导致其作出消费决策。本案中,王某因“肉末蒸蛋”的名称选择购买,若商家如实告知“无肉末”,其可能不会购买或选择其他菜品。

  消费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经营者若主张消费者决策不受欺诈影响,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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