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产被抵押”事件引发热议,妻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房产抵押给银行,为弟弟贷款234万元。张先生接到银行催收电话时才发现,自己居住了近30年的房子已处于法拍边缘。这一案例暴露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中的核心法律问题: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是否合法?共同财产处置是否必须经对方同意?本文将结合《民法典》条款与司法实践,为公众厘清法律边界,提供维权指引。
不合法。该行为涉嫌无权处分,抵押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银行若未尽审核义务亦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如抵押、出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有义务审核抵押物的权属及处分权。若妻子的弟弟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仍参与抵押,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张先生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4条,此类合同无效,张先生有权要求返还房产并追究相关方责任。
需分情况讨论。日常家事可单方决定,重大处置必须双方同意,否则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对日常家事享有相互代理权。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出租房屋用于家庭居住等,一方可单独决定,无需对方同意。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财产处分,如出售共有房产、车辆,或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必须经双方同意。
若一方处分行为虽未经对方同意,但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如长期由一方管理财产),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处分行为有效。
妻子长期持有房产证并负责家庭财务,其擅自抵押房产为丈夫公司贷款,银行可能因“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但若第三方明知或应知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如房产证登记为两人共有),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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