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又称“胜诉付费”模式)作为律师服务收费的创新形式,近年来在民事案件中逐渐普及。其核心特征为律师仅在案件胜诉或达成约定结果后收取费用,败诉或未达目标时则不收费。然而,该模式的合法性及收费标准始终是当事人与律师行业关注的焦点。
根据2021年修订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实行“比例上限+案件类型限制”双重规则:
1、收费比例上限: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全风险代理的费用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
2、案件类型限制:全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禁止在以下案件中适用:
刑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案件(含国家赔偿);
婚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特殊情形:若案件同时涉及财产与非财产关系(如侵权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可对财产部分约定风险代理,但需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全风险代理的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
1、书面合同必备条款: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风险代理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风险代理的适用条件(如胜诉标准、费用支付时间);
收费比例或计算方式;
当事人终止委托时的费用结算规则;
律师禁止收取其他费用的承诺。
若合同未明确上述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2、禁止利益输送条款:《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明确,律师不得通过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关系费”“打点费”等非法定费用。
3、特殊群体的保护性限制: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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