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HR因应届生拒绝录用offer,在行业群组中公开指责其“无契约精神”,并威胁“业内广而告之”,引发舆论对职场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这一事件暴露出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企业能否以“行业封杀”威胁拒绝offer的求职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入职的劳动者是否享有自由离职权。下面小编将从《民法典》《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条款出发,结合真实案例与司法实践,系统解析这两类争议的法律边界。
不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HR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因应届生拒绝offer,便指责其“无诚信”“撒网求职”,并威胁在行业内传播负面评价,属于主观贬损性言论。若无法证明应届生存在故意欺诈或违约行为,此类言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企业无权以“行业自律”名义限制求职者就业自由。《就业促进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HR通过行业群组或关联企业传播不实信息,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即通过贬损他人声誉谋取竞争优势。
从合同关系看,企业发出的录用offer属于《民法典》第472条规定的“要约”,应届生拒绝构成“不承诺”,合同未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劳动者尚未实际入职且未签订合同,则双方尚未形成受法律严格规制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通常享有自由离职权。
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 劳动者已参加公司安排的岗前培训、完成试岗任务或提交了设计方案等劳动成果,则可能涉及劳动报酬支付问题。
2. 劳动者擅自离岗导致公司业务中断、客户流失等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要求赔偿。
3. 劳动者在未入职期间获取了公司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技术方案),擅自泄露或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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