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是指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它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并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关于“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主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劳动权益保障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2、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其他事项
1、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投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大队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执法效果:
1、责令改正权
对欠薪等违法行为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加付50%-100%赔偿金。
2、间接强制执行
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处罚权
有权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以上是关于“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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