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举报此类行为的举证责任及奖励机制均有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举报假冒伪劣产品时的举证责任归属及奖励政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实践,举报假冒伪劣产品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主张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赔偿,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一是证明与销售者存在买卖关系,如提供购物小票、发票、电子订单等凭证;
二是证明产品为假冒伪劣,可通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第三方鉴定报告等证据佐证。
通过鉴定证明产品问题,鉴定费用通常由消费者先行垫付。
销售者若反驳消费者主张,则需对其反驳理由举证。
特殊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若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已尽警示义务等)。
为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督,我国建立了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奖励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举,相关部门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省级政府规定给予奖励。
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进一步细化奖励标准,明确奖励资金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奖励标准分级设定,与罚没款数额挂钩。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文件,举报奖励分为四级:一级举报按罚没款8%及以下奖励,二级举报按5%及以下奖励,三级举报按3%及以下奖励,四级举报按1%及以下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案件无罚没款但属于一级、二级举报,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奖励。
举报人需满足“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查办案件”等条件,多人举报时原则上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则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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