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北京48岁男子徐田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生前与同性伴侣薛冲的姐姐薛丽“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助的争议引发社会关注。徐田母亲起诉薛丽婚姻无效,薛丽则以“法定继承纠纷”反诉,案件核心直指“假结婚”行为的法律定性。这场涉及婚姻效力、财产继承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不仅考验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能力,更折射出法律对虚假民事行为的规制边界。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假结婚骗拆迁补助”的相关问题。
徐田与薛丽的“假结婚”行为涉及民事与刑事双重法律责任。
1.从民事层面看,该婚姻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徐田与薛丽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聊天记录显示“完事赶紧办离婚手续”“多给50平方米”等关键证据,表明双方以非法占有拆迁利益为目的,通过虚假婚姻关系骗取安置指标。尽管婚姻登记程序合法,但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严重冲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法院认定婚姻无效,薛丽基于婚姻关系取得的拆迁利益(如200万元安置房差价、30万元过渡费)将面临返还责任,且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将被剥夺,徐田遗产(如房产、存款)将由其母亲等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从刑事层面看,该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徐田与薛丽通过虚假婚姻关系虚构“符合安置条件”的事实,骗取拆迁部门信任并获取利益,差价达20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尽管徐田已死亡,但薛丽作为共犯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若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薛丽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即使假结婚未实际获取拆迁补助,行为人仍可能因犯罪未遂或民事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1.从刑事层面看,若行为人已实施虚构婚姻关系、提交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但因拆迁部门审查严格、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未得逞,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若徐田与薛丽已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交安置申请,但因拆迁部门发现婚姻异常(如未共同生活、登记时间与拆迁启动时间高度吻合)而未批准补偿,其行为仍符合诈骗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尽管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但虚假婚姻关系已对拆迁安置秩序造成干扰,司法机关可能根据犯罪情节(如诈骗数额、手段恶劣程度)判处薛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从民事层面看,即使未实际获取拆迁补助,行为人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若徐田与薛丽为骗取补助而伪造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导致拆迁部门耗费人力物力审查材料,或使其他符合条件的安置户因指标被占用而遭受损失,拆迁部门或其他安置户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此外,若薛丽收取徐田支付的“假结婚补偿款”(如5万元定金),因婚姻无效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徐田家属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薛丽返还财产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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