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奚某白因催促饮酒后的男友沈某回家未果,将其踹入河中致其溺亡。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半。此案不仅涉及法律定性争议,更引发公众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界限的讨论。下面小编详细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本案中,奚某白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未放任危害结果,而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死亡。
奚某白在供述中明确表示“知道男友会游泳”、“以为他会自己爬上来”,且事后积极寻找、报警求助,表明其主观上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而是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征。
法院综合沈某饮酒后的精神状态、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等因素,认定奚某白对结果的判断有一定现实依据,但因未充分预见醉酒状态下游泳能力的下降,导致悲剧发生。其踹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缺乏故意犯罪的“目的性”和“直接性”。
奚某白与沈某系恋爱关系,案发前关系融洽,无本质性矛盾冲突。其催促男友回家的动机出于关心,而非蓄意伤害,进一步排除了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刑事谅解书虽非免罪依据,但可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具体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刑事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的书面文件,属于“酌定从轻情节”。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的重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奚某白被判五年半,虽处于法定刑中间幅度,但法院认定其“情节较轻”的依据包括:
1. 事后补救措施:奚某白在事发后迅速返回河边寻找、报警求助,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 认罪态度:庭审中如实供述,未逃避责任,符合“坦白从宽”原则;
3. 社会危害性:恋爱关系中的过失行为,与蓄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存在本质区别。
刑事谅解书并非“免罪金牌”。犯罪情节恶劣,即使取得谅解,法院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本案中,奚某白虽获谅解,但因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法院需在“从轻”与“罪责相适应”间平衡,最终判处五年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当酌情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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