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案件引发热议。67岁老人黄某新在田间劳作时,被正在偷猎的甘某北等四人误认成猎物连开数枪,造成头部及腿部重伤二级。该案暴露出非法狩猎活动中枪支管理失序、事后救助缺失等法律问题,引发社会对狩猎行为规范与侵权责任认定的广泛讨论。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甘某北将被害人误认成动物开枪射击,主观上陷入事实认识错误,但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田间可能存在人类活动,却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认定其过失犯罪的核心依据在于:行为人不存在伤害故意,且枪击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甘某北两次逃离现场的行为虽未直接加重伤害结果,但构成量刑中的“过失加重情节”。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后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扩大的,法院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本案中,甘某北在四小时后返回送医,延误救治时间,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已综合考量其自首、部分赔偿等从轻情节,符合量刑规范化要求。
甘某北还因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等罪名被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体现法律对复合违法行为的全面评价。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申请狩猎证需提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猎捕实施方案、目的说明材料等六项文件,县级主管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证件并建立档案。
对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需向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并附具县级部门签署的意见。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主体需满足“种群数量超环境容纳量”或“存在危害隐患”等条件,且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需经严格评估。
未经许可擅自猎捕的,将面临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非法狩猎行为常与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交织。如甘某北案中,行为人不仅违反狩猎管理规定,还涉及非法制造枪支罪,最终被数罪并罚。
合法狩猎需以取得行政许可为前提,同时必须遵守枪支管理、安全防护等强制性规定,否则将面临刑事与行政双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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