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严格遵循法定标准,结合犯罪数额、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定。下面小编想结合法律条文,解析伪造20多万元假币的刑事责任,并系统梳理使用伪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认知框架,警示犯罪风险。
依据《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总面额达到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直接适用最高量刑档次。
使用3D打印、电子模板等精密技术伪造货币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若查获伪造货币的半成品或制假工具(如油墨、打印机),即使未完成全部印制流程,仍按既遂犯罪论处。
主动退缴全部假币及设备、配合追查假币流向、协助抓捕同案犯的,可减少基准刑10%-30%。但两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的,属于加重处罚情形。
单位实施伪造货币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处罚。若单位负责人为犯罪集团组织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或使用,总面额≥4000元即达到立案标准,属于“数额较大”。涉及外币的按案发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两年内因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针对弱势群体(如老年人)使用假币、使用假币支付医疗费等民生费用的,即使金额未达标准,仍可立案追诉。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假币,金额≥4000元即构成犯罪,基准刑提升至3-10年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需明知是伪造货币而实施持有、使用或伪造行为;伪造行为包括仿照真币图案、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或制造货币版样供他人伪造;伪造货币流入市场后导致公众财产损失的,量刑将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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