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目前规定的产假天数是128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同时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一、基础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是全国统一的基础产假天数。
二、延长生育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这意味着,在基础产假98天的基础上,女方还可以额外享受60天的延长生育假。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由生育津贴构成,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通常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 规定的假期天数。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应全额支付给女职工。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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