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需结合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判定责任。近年来,因未牵绳遛狗、烈性犬失控等引发的纠纷占比超65%,受害者常面临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重索赔难题。下面小编将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从证据固定、责任认定到赔偿计算,为受害者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245条,饲养人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直接损失。医疗费以实际诊疗票据为准,误工费按受害人收入或当地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者参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造成伤残的,需追加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及地区收入标准计算)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需保存医疗记录、费用票据、伤口照片、目击者证言等证据。协商阶段可要求饲养人签署书面赔偿协议;调解阶段通过居委会或派出所介入;诉讼阶段需在1年诉讼时效内起诉。
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挑逗、擅自进入私人领地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双方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协商达成赔偿方案,重点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后续责任免除条款。调解机构包括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
物业或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长期投喂流浪狗的个人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人,承担饲养人责任。
如果提起诉讼,原告需提交侵权事实证据、损失凭证及饲养人身份信息。法院审理时重点审查犬只管理合规性、受害人行为正当性。败诉方可能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额外成本。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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