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口头协议在仲裁中承认吗?

时间:2025-02-26 09:49:56 浏览: 分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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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下,口头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仲裁中被承认。但相较于书面协议,口头协议的证明难度较大。

口头协议在仲裁中承认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从理论上讲,只要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该协议在仲裁程序中是可以被认可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口头协议缺乏明确的文字记录,其存在性和具体条款往往难以证实,这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举证难度。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对于重要的事项,尽可能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费用由哪方来承担呢?

在仲裁案件中,仲裁费用的承担通常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裁定。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案件处理费以及仲裁员的报酬等。实践中,仲裁费用的分配方式多样:可能由败诉方全额承担;也可能按照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或者,仲裁庭会基于公平原则及其他相关因素做出其他合理的费用分配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支付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的负担,由仲裁庭根据本法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庭组成人员能指定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是可以指定的。当事人既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负责指定仲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虽然口头协议原则上是可以被仲裁机构所接受并作为裁决依据之一,但由于其固有的不确定性以及较高的举证要求,建议在商业交往中优先考虑使用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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