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2025年行政赔偿性质是什么?

时间:2024-12-27 14:55:08 浏览: 分类: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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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行政赔偿的性质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旨在保障和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时的合法权益。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则对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

2025年行政赔偿性质是什么?

  2025年行政赔偿的性质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性质:

  国家责任性: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具体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个人。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国家承担。

  违法性: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并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可能引发行政赔偿。

  救济性:行政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救济受损的权益。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时,他们有权依法请求赔偿,以恢复或补偿其受损的权益。

  监督性:行政赔偿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确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更加谨慎、合法,从而减少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定义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定义和相关详细法律条款如下: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旨在恢复或补偿受损的权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以上则是关于“行政赔偿”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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