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否可以约定?是可以的。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法头条网为您带来更多相关细节。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可以约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并在担保合同中载明。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保证责任: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则没有此抗辩权。
承担责任的顺序: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求偿,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向保证人求偿;而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求偿,无需遵循特定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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