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知道拆迁的原因、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详细信息。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1. 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知道拆迁的原因、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详细信息。
2. 参与权:被拆迁人有权参与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充分协商。
3. 协商权:被拆迁人有权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拆迁协议。
4. 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都有权利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拆迁协议的公平性主要依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第54条,如果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或者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了公平原则。
在拆迁协议中,如果拆迁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对被拆迁方过于苛刻的条件,如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条件不合理等,可能被视为显失公平。被拆迁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协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四十八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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