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

如何判断拆迁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时间:2024-04-23 13:53:44 浏览: 分类: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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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拆迁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需综合考量其内容、签订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具体而言,应确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程序正当,且不存在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如何判断拆迁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1.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以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在拆迁协议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源、搬迁期限等核心事项达成共识,且双方均自愿签署,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

2. 内容合法合规:拆迁协议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拆迁协议应据此制定。此外,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不得约定明显低于法定补偿标准的补偿款,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3. 程序正当:拆迁项目启动应有合法依据,如已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签订拆迁协议前,应依法进行公告、评估、协商等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有详尽规定。

4. 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如拆迁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形,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从而失去强制执行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拆迁方拒绝提供安置房怎么办?

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房屋拆迁是常见现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拆迁方(通常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和安置。若拆迁方拒绝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1. 合同权利主张: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了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拆迁方应提供安置房,则被拆迁人有权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要求拆迁方履行协议义务,提供约定的安置房。

2. 行政救济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具体实施办法,政府主导的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拆迁方未按法定程序或约定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向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其督促拆迁方履行义务。如征收部门未依法处理,可进一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寻求司法救济:在拆迁方拒绝提供安置房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司法途径:

- 民事诉讼:如双方已签订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迁方履行提供安置房的合同义务,并赔偿因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

- 行政诉讼:如拆迁方违反法定征收程序,未依法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针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判令拆迁方履行法定安置义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 《行政复议法》: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 《行政诉讼法》: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面对拆迁方拒绝提供安置房的情况,被拆迁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权利主张、行政救济途径以及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

拆迁协议可以口头约定吗?

关于“拆迁协议可以口头约定吗?”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拆迁协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举证困难,一般不被鼓励。

1. 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条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废止,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对于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民事行为,如房屋拆迁,为保障各方权益,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日后争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拆迁协议而言,书面形式是其法定要求。

2. 口头约定的效力问题:尽管法律法规倾向于要求拆迁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果双方确实通过口头方式达成了拆迁补偿的合意,且该合意内容清晰、具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第36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口头约定的拆迁协议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3. 举证困难与风险:口头约定的拆迁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显著的举证难题。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难以就口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等达成一致,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支持,可能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此外,口头约定易受主观因素影响,易于产生误解或遗忘,增大了法律风险即使口头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有效,其稳定性和执行力远低于书面协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 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虽然在极个别情况下,口头约定的拆迁协议可能具备法律效力,但从法律风险防范、权益保障以及举证便利性的角度考虑,强烈建议拆迁双方遵循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拆迁协议,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判断一份拆迁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需考察其是否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程序是否正当,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作为专业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签署协议前进行全面法律审查,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面临拆迁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依据上述法律标准,对拆迁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进行严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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