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

如何理解医疗事故中的“举证倒置”原则?

时间:2024-03-21 13:26:39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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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原则在医疗事故中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定,它改变了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在诉讼中的举证难度。

如何理解医疗事故中的“举证倒置”原则?

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往往难以提供专业医学证据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有过错,我国法律引入了“举证倒置”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患者能初步证明其受到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可能与医疗机构的行为有关,那么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引用法条】

这一原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循医疗规范,实施必要的检查、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而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对医疗事故裁决有异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事故的裁决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有异议,首先可以申请复核。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如果经过复核或者多次鉴定后,仍然对医疗事故的裁决结果不满,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区分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并不直接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是对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决定是否进行再次鉴定、如何处理鉴定结果等)有异议,那么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医疗事故的裁决,首先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再次鉴定的途径解决,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才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举证倒置”原则在医疗事故中的应用,体现了法律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执业标准和法律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承担责任,只有在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时,才会被认定有过失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规程,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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