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当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若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则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投诉、举报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等。这些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和监督等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怠于行使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同样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否可诉?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应当主动履行而未履行的行政行为。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行政不作为可诉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法定职责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推诿或拒绝;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即行政不作为可能直接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三是司法监督行政的原则,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也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行政不作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完全具有可诉性的。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确实构成行政不作为,对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众权益,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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