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

军婚中军人一方能否单方面提出离婚?

时间:2024-03-02 17:32:01 浏览: 分类:军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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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婚中,军人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并非绝对不能,但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程序要求。

军婚中军人一方能否单方面提出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应注重维护军婚的稳定。在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不得随意单方面提出离婚,但如果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夫妻关系的行为,军人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请求的,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应当慎重对待,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

军婚中涉及财产分割有何特殊规定?

军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主要受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婚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在一般情况下,军婚中的财产分割与普通婚姻并无本质区别,遵循夫妻共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后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归个人所有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婚在财产分割上有一些特别规定和保护措施:

1.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是基于军人特有身份产生的专属权益,一般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对于因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且这些费用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婚姻管理规定》中关于军人个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以上所述,军婚中的财产分割需兼顾国家对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原则,具体分割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在军婚中,军人一方在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通常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以保障军婚的稳定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若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或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况,军人可通过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军人一方是否能单方面提出离婚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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