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坏军婚行为将面临严厉刑事制裁,但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行为性质与情节。
军人配偶出轨若构成破坏军婚罪,将触发刑事追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款通过“同居”“结婚”两个要件界定犯罪构成,其中“同居”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结婚”包括法律登记结婚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司法实践中,若出轨行为达到“长期通奸且情节恶劣”(如致现役军人配偶怀孕、生育)或“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如挑拨离婚、虐待现役军人),亦可能被认定为破坏军婚罪的加重情节。
民事救济层面,军人作为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数额。
出轨行为涉及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多分财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具有特定性。
出轨对象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则构成共同犯罪,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者被欺骗而不知对方军人配偶身份,或未参与共同生活仅发生一次性关系,则可能因缺乏“明知”要件或未达“同居”标准而不构成犯罪。
对于现役军人配偶,其责任认定需区分主观故意与行为性质。
配偶主动出轨且与第三者形成稳定同居关系,则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共犯;但若配偶系被胁迫或欺骗(如第三者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发生关系),则可能因缺乏犯罪故意而不被追责。
司法解释强调,破坏军婚罪的保护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因此配偶是否积极参与破坏行为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配偶出轨行为未达“同居”或“结婚”程度(如短暂通奸),则仅构成道德过错,不触发刑事追责,但军人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国防利益的维护与对军人家庭权益的重视。破坏军婚行为的刑事追责与民事救济形成双重保障,既震慑了违法犯罪,也为军人提供了权益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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