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基本侵权依据的专利诉讼,常见于明知不构成侵权仍起诉、专利权已无效或届满仍主张权利、以诉讼干扰竞争对手经营等情形,被诉方可以主张恶意诉讼赔偿。没有授权销售正品产品,是否侵权看专利权是否用尽。专利权人售出产品后,他人转售正品不构成侵权,权利用尽原则保护合法转售行为。
明知被诉产品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仍然起诉。专利权人未对被诉产品与权利要求进行技术比对,或者比对后明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仍然提起侵权之诉。这类诉讼缺乏权利基础,被诉方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并主张赔偿。
专利权已无效或已届满仍提起侵权诉讼。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基于该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失去依据。专利保护期届满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实施。专利权人隐瞒无效或届满事实继续起诉的,构成恶意诉讼。
以诉讼为手段干扰竞争对手正常经营。专利权人明知胜诉可能性低,仍然提起大规模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拖延竞争对手的产品上市、融资进程、客户合作,诉讼目的不是维权而是打压竞争。这类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方可以反诉要求赔偿。
伪造、变造专利文件或者虚构专利权属提起诉讼。专利权人身份不真实、专利处于质押或转让状态未披露、以他人专利冒充自己专利起诉的,诉讼基础不成立。被诉方发现权属瑕疵的,可以申请法院驳回起诉并追究虚假诉讼责任。
第五类是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仍坚持起诉。专利经历过无效宣告程序、被部分无效或者存在多份抵触申请,专利权人未等待权利状态稳定即提起侵权诉讼,诉讼中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起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基本依据。权利稳定性审查是专利权人起诉前的必要步骤。
恶意诉讼的认定看专利权人起诉时是否明知缺乏依据。法院结合专利权的稳定性、技术比对的难易程度、起诉的规模和时机、专利权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综合判断。认定恶意诉讼的,专利权人需要赔偿被诉方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以及经营损失。
没有授权销售正品产品,原则上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用尽原则规定,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获得回报,不能对后续转售行为重复主张权利。
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合法售出的正品。产品由专利权人自己售出、经专利权人许可的经销商售出、经强制许可售出,均产生权利用尽的效果。购买者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正品后转售,不需要再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权人不能以未授权销售为由主张侵权。
正品来源不合法的不适用权利用尽。产品系假冒、盗窃、走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的,不属于权利用尽的适用范围。销售这类产品构成侵权,销售者不能以正品为由抗辩。正品的判断依据是产品来源渠道和真伪,不是销售者的主观认知。
商标授权与专利授权是两回事。没有商标授权销售正品,可能涉及商标权问题,与专利侵权是两个独立的判断。商标权用尽规则与专利权用尽规则原理相通,正品经商标权人许可售出后,他人在市场上转售不构成商标侵权。销售者改变商品包装、拆分销售、去除防伪标识的,可能超出权利用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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