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
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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