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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与合同欺诈在法律上有哪些不同?

时间:2025-02-06 11:34:42 浏览: 分类: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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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与合同欺诈在法律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定义、行为方式、主体、法律后果等方面,若恶意串通如果骗取受害人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串通投标与合同欺诈在法律上有哪些不同?

  串通投标与合同欺诈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交集,但在法律上,两者是不同的违法行为,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发生的阶段、侵害的法益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串通投标:这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协商、协议等方式,事先确定中标人或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侵犯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和公共采购制度的公正性,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欺诈主要侵犯的是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串通投标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与非法经营罪虽然都属于经济犯罪范畴,但两者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以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区别。

  1. 串通投标罪:

  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串通投标、操纵中标结果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的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特征具有明显的故意性和直接性。

  2.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则主要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行为范围广泛,包括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特定物品或服务等,侵害的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特征在于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引用法条】

  1. 关于串通投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关于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串通投标罪与伪造公文印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识别行为性质和侵犯的法益。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精准定性和量刑。同时,对于既涉及串通投标又涉及伪造公文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实际影响,依法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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