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普通群众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适用该制度就代表不用再接受刑罚约束。暂予监外执行属于刑罚变更执行的形式,并不是对罪犯作出无罪处理。读懂适用条件审批流程以及刑期计算规则,能够帮助普通民众分清刑事执行相关法律边界。
暂予监外执行属于刑罚变通执行方式,罪犯无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内关押服刑,但全程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控,该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完成审批才能够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不同执行阶段对应的审批主体各不相同,还没有交付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已经入监服刑的由监狱上报主管机关审批,看守所服刑人员由对应的公安机关完成审批。罪犯获准暂予监外执行之后,要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是罪犯严重违反监管要求,执行机关就应当启动收监程序,将罪犯重新收押继续执行剩余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段并非全部都可以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要区分合法执行情形和违法情形,以此确定对应时间段能否折抵判决确定的服刑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经过合法审批,罪犯在矫正期间遵守全部监管规定,这段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就可以正常计入执行刑期,如果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就可以办理刑罚执行完毕的相关手续。
罪犯依靠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或是在矫正阶段出现脱逃行为,该部分时间不会算作已经执行的刑期。执行机关需要重新核算剩余刑期,完成收监之后继续执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刑罚。
综上所述,暂予监外执行只是变更刑罚执行场所,不会免除刑事处罚。合法监外时间可以折抵刑期,非法骗取或者脱逃的期间不予计算。相关人员应当服从社区矫正监管,避免触发收监的法律后果。
最新法律法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9-07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2026推荐)
发布时间: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