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依据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两项核心数据计算,一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为二十七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为七个月本人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需额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赔偿严格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赔偿等级从一级到十级逐级递减,每一等级对应明确的补助金月数和津贴比例。
一级伤残享受二十七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按月发放。
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本人工资补助金,津贴为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伤残补助金为二十三个月本人工资,津贴为百分之八十。
四级伤残补助金为二十一个月本人工资,津贴为百分之七十五。
以上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津贴。
五级伤残补助金为十八个月本人工资,津贴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补助金为十六个月本人工资,津贴为百分之六十。五级六级如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津贴。
七级伤残补助金为十三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十一个月,九级为九个月,十级为七个月。
七至十级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七级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七级为十二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九个月,九级六个月,十级三个月。
十级伤残赔偿金的核心由三部分构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七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三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为三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算。
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一万二千四百三十四元每月,以此作为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数据。
十级伤残如解除劳动关系,三项补助金合计为七个月本人工资加上六个月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金额因个人工资水平差异而有所浮动,工资越高补助金总额越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违法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受递减限制,全额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均按实际发生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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