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是招投标领域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围标是投标人之间私下结盟,通过串通报价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确保特定人中标。一旦被认定,不仅中标无效,还会面临巨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直接串通行为: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串通行为(通过客观证据推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二、围标串标的处罚标准
(一)行政责任
1.罚款: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取消投标资格: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刑事责任
1.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情节严重标准: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围标是串通投标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通常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通过限制竞争来排挤其他不知情的投标人,从而让内部约定的利益相关者中标。这种行为就像是几个人联手“包围”了一个招标项目,让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全失效。
围标的操作手法多种多样。有的团伙会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在不同项目中互相配合,确保团伙成员轮流中标;有的则是让其他公司进行“陪标”,故意制作质量差或价格不合理的投标文件,以此衬托预定中标人的优势;还有的在中标后进行利益输送,比如将工程分包给协助围标的公司。
除了投标人之间的横向围标,还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纵向串通。比如招标人提前泄露标底、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或者在评标时授意专家打高分。这些行为本质上都是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随着大数据和电子监管技术的进步,围标行为越来越容易被识破。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系统自动筛查投标文件的雷同度、分析报价的规律性差异以及追踪投标人的关联关系。因此,任何试图通过围标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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