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进程加速,串通投标罪作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罪名,其立案标准与行为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重点。下面小编将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系统梳理该罪的最新立案标准及相互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1. 直接经济损失标准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标准适用于因串通行为导致中标无效、项目终止或赔偿等情形。
2. 违法所得与中标金额门槛
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中标项目金额超过400万元的,司法机关将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标准旨在打击通过串通行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犯罪团伙。
3. 非法手段及累犯认定
采用威胁、欺骗或贿赂手段实施串通投标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构成犯罪。此外,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直接触发刑事立案。
4. 兜底条款适用范围
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串通投标导致公共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可依据“其他情节严重”条款立案。
(一)横向串通:投标人之间的共谋
约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故意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
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直接内定中标者,排除市场竞争。
轮流中标:投标人之间通过轮换方式中标,以维持市场垄断。
技术标或商务标协同:投标人之间协商技术规格、施工方案或报价构成等实质性内容,导致投标文件趋同。
(二)纵向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勾结
泄露标底或评标信息: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其他关键信息,助其中标。
明示或暗示压低/抬高报价:招标人通过明示或暗示,要求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报价,以操纵中标结果。
协助串通投标: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设置排他性条款等方式,协助特定投标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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