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驱逐出境的执行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它不是立即执行的,而是必须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才开始。具体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狱等部门配合移交。执行过程包括文书移交、证件收缴、押送至口岸、监督离境等环节。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先服主刑再执行驱逐。 附加驱逐出境必须等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才能开始执行。罪犯先在中国境内把牢坐完,刑满释放那天,公安机关才开始执行驱逐出境程序。主刑没服完之前,人不能走。
监狱提前一个月移交文书。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在主刑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后需要执行驱逐出境的,监狱要在罪犯刑满前一个月左右,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送交给罪犯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这个时间节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保证主刑一结束马上能衔接驱逐出境。
省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单位。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监狱送交的文书后,指定下属的某个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押送出境工作。押送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执行,押送途中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
押送到边境或机场监督离境。 边防检查站凭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通知书、决定书以及被驱逐出境人的护照安排放行。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国境,才算执行完毕。执行过程要拍照,有条件还要录像存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附加驱逐出境后再次入境的时间限制需区分不同情形:
1. 因刑事犯罪附加驱逐出境
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及《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于因刑事犯罪被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如吴亦凡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驱逐出境,其驱逐出境后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中国。
2. 因行政违法被驱逐出境
外国人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处以驱逐出境(非刑事犯罪情形),同样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综上所述,附加驱逐出境的执行与再入境限制构成完整的法律闭环,既体现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也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执行机关通过规范化程序与多部门协作确保执行效果,再入境限制则通过分级管理与特殊审批平衡惩罚与救济。随着国际交往深化,相关制度需持续完善,以应对新型犯罪挑战与跨境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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