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驱逐出境的执行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它不是立即执行的,而是必须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才开始。具体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狱等部门配合移交。执行过程包括文书移交、证件收缴、押送至口岸、监督离境等环节。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附加驱逐出境是法院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的一种附加刑。主刑服满之后,把人强制赶出中国国境,在一定年限内不准再进来。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下属单位执行。判了有期徒刑加驱逐出境,必须先服完有期徒刑,再执行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其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该措施既可独立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司法实践明确,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特定主体,不适用于中国公民,且必须经法院判决,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