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大龄人员想要继续务工,却不清楚打工的法定年龄上限,也有工厂和务工者担心65岁入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小编结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给大家讲清务工年龄的相关要求,明确超龄人员务工的法律定性,让用工方和务工者都能明晰法律边界。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务工的最低年龄,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设置法定的打工最高年龄上限。
通常所说的务工年龄上限,是指法定退休年龄,2026年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零3个月,女干部为55周岁零3个月,女工人为50周岁零6个月,这一标准仅针对退休待遇,不限制务工权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员依旧可以参与务工,只是不再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社保缴纳等条款的强制约束,转而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员依旧可以参与务工,只是不再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相关条款的强制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并未限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外出务工,只要个人身体条件允许,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就可以参与务工,获取合法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歧视超龄务工人员。
超龄务工人员与用工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通过书面约定明确,避免后续出现报酬、安全等方面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65岁人员可以在工厂上班,法律并未禁止工厂聘用65岁的务工人员,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工厂聘用65岁人员,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适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相关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依靠劳务合同约定。
工厂应当保障65岁务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不得安排高强度、高风险、重体力的工作岗位,充分考虑大龄人员的身体承受能力,全力保障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建议用工方为超龄务工人员购买商业意外险,以此弥补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空缺,分担务工期间的意外风险。
如果65岁人员在工厂务工期间发生人身损害,无法认定工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由用工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上所述,务工年龄仅设最低下限,并无法定最高上限,大龄人员自主务工完全合法合规。用工方要依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务工人员也要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岗,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晰权责,才能更好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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