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很多村庄通过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享受土地相关权益,不少外嫁女也疑惑自己是否有权争夺娘家土地征收补偿。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帮助外嫁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两个核心问题。
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享受土地相关权益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法律明确保护,不能因结婚这一事实就被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村规民约存在剥夺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条款,该条款自始无效,外嫁女可以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权益。
外嫁女是否有权争夺娘家土地征收补偿,核心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娘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补偿权利,具体按情况标序如下:
1.外嫁女未迁出娘家户籍,且未在夫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权益,仍以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具备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争夺娘家土地征收补偿,补偿标准与其他村民一致,一般每人补偿5万元至2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土地性质、征收标准核算。
2.外嫁女已迁出娘家户籍,但未在夫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成员资格、未享受相关土地权益,其基本生活保障仍依附于娘家土地的,仍具备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争夺娘家土地征收补偿。
3.外嫁女已迁出娘家户籍,且在夫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享受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丧失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争夺娘家土地征收补偿。
4.外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娘家,且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权益的,恢复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争夺娘家土地征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判断外嫁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兼顾是否丧失原有成员资格的情形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村规民约不能剥夺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其相关违法条款无效。外嫁女是否有权争夺娘家土地征收补偿,关键看其是否具备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要认清自身权益,遇到权益被侵害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依法守护自身的土地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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