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开放性让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但发布网络不实信息的行为也愈发常见,很多人误以为只随口一说或随意发布,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下面小编将结合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解答这两个核心问题,帮助大家认清网络言行的法律边界。
发布网络不实信息是否算侵权,需结合不实信息的内容、发布目的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并非所有不实信息发布行为都构成侵权,按不同情形划分,具体如下:
1.构成侵权的情形
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实信息发布行为,必然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布网络不实信息,只要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就构成侵权,这是认定此类行为侵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2.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如果发布的不实信息仅为无关紧要的虚假言论,未对他人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也未扰乱社会秩序,则不构成侵权,仅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属于网络侵权纠纷,未侵害上述权益的,不构成侵权。
3.构成侵权后的责任承担情形
构成侵权的,发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不实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
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可能侵犯名誉权,但并非必然侵犯,关键看不实信息的内容是否针对特定主体、是否降低社会对该主体的评价及主观过错,按不同情形划分,具体如下:
1.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情形
网络发布不实信息,以诽谤、诋毁等方式,捏造虚假事实针对特定主体,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即侵犯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针对经营主体的名誉权侵权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情形的认定标准。
3.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情形
如果不实信息未针对特定主体,仅为笼统的虚假言论,无法指向具体个人或组织,就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如果发布者主观上无过错,不知道发布的信息是不实的,且及时删除更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不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发布者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需赔偿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发布网络不实信息符合法定条件即构成侵权,可能承担多类法律责任。网络发布不实信息针对特定主体、降低其社会评价,即侵犯名誉权。建议大家发布网络信息前仔细核实,坚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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