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

2024年侵害名誉权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4-03-14 17:31:36 浏览: 分类: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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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同时考虑到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也会在特定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侵害名誉权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名誉权侵权纠纷中,原告首先需要证明被告存在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如发布、传播了侮辱、诽谤等有损其名誉的信息,并且这些行为造成了实际的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损害等后果。

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公众人物以新闻报道、评论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争议,若原告能初步证明其基本事实真实,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如果被告主张其行为系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则需对这一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对于因新闻报道、评论等行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所反映内容失实或者不当。被告答辩时应当提交新闻报道、评论等内容的相关依据和证据。对于原告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所反映内容失实或者不当的,被告应当就其新闻报道、评论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进行举证;否则,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涵盖非物质性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仅涵盖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引发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同时也延伸至部分非物质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在民法理论上,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格权、身份权等绝对权遭受侵害时,对受害人非财产性利益损失的补偿方式。

首先,在人格权领域,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即使没有直接的财产损失,受害人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这些权益具有明显的非物质性特征,其被侵害会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压力。

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虽然以财产权益为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时,也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 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但在涉及公众人物及舆论监督权的情况时,会实行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法律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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