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含超标有毒物、成分缺失等情形即立案。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行为本身即蕴含危害公共健康可能性,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司法机关依据行为性质与危险程度定罪量刑,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以下情形应当立案追诉:
药品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成分必须严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果其中有毒有害物质超出安全范围,可能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这种情形直接威胁公共健康安全,必须予以刑事追责。
药品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药品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有效成分,如果标明的成分缺失,患者使用后无法获得预期疗效,延误病情治疗,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医疗伦理,损害患者权益,符合立案条件。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药品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是经过严格临床试验和审批确定的,超出范围使用可能导致治疗不当,引发严重后果,这种行为破坏药品管理秩序,必须依法惩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也是立案情形之一。急救药品在紧急救治中发挥关键作用,如果缺乏必要有效成分,将直接影响急救效果,危及患者生命,这种行为性质恶劣,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应当立案追诉。这一兜底条款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形态,全面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其危险属于立法上推定的危险,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一旦实施,即可能对患者疾病治疗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这种危险是立法者基于社会生活经验推定的,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要求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推定具有危险性;后者则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证明行为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可能性。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立法者认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本身即蕴含危害公共健康的可能性,无需证明具体危害结果发生,即可构成犯罪。
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行为具有公共危险,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行为,即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理,立法者基于药品的特殊属性和公共健康的重要性,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视为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司法实践,认定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时,法官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判断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符合这一判断标准,因此属于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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